私立文化機構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 限: 一、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私立字樣。 二、私立文化機構之名稱,應標明種類或功能屬性。 三、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財團法人名稱。 四、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法人或團體名稱,並載明附設 字樣。
為利民眾清楚辨識及使用私立文化機構,爰規範私立文化機構之名稱,俾 資一致。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爰定明於序言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