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私立文化機構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
限:
一、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私立字樣。
二、私立文化機構之名稱,應標明種類或功能屬性。
三、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財團法人名稱。
四、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法人或團體名稱,並載明附設
    字樣。
〔立法理由〕
為利民眾清楚辨識及使用私立文化機構,爰規範私立文化機構之名稱,俾
資一致。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爰定明於序言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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