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個人申請設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文化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設立計畫書:包括名稱、地址、設立宗旨、種類及規模。
二、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護照或
    居留證影本。
三、建築物概況:包括位置圖、平面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古蹟歷史
    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因應計畫與使用許可函影本、建築物竣工圖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四、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五、營運計畫:包括組織編制、人員配置、管理規章、財產清冊、經費來
    源及其他設施與設備。
個人、法人或團體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除前項規定文件、資
料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
    身分證影本。其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四、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五、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或簽名
    清冊。
六、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之承諾書。
七、業務計畫書。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法人申請設立法人附設私立文化機構,除第一
項規定文件及資料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章程影本。
三、董事或理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或監事者,監察人
    或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
    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四、法人、董事或理事之印鑑或簽名清冊。設有監察人或監事者,監察人
    或監事之印鑑或簽名清冊。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決議附設文化機構之紀錄。
六、法人財產清冊。
團體申請設立團體附設私立文化機構,除第一項規定文件及資料外,並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團體章程影本。
三、理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事者,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
    證影本。其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四、團體及理事之印鑑或簽名清冊。設有監事者,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附設文化機構之紀錄。
前項團體非依人民團體法設立者,申請設立私立文化機構,除第一項規定
文件及資料外,僅須檢附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四款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申請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者,應
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第二項第一款之捐助章程或遺囑,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四項第二款之章程,
其內容應載明辦理文化機構事項。
〔立法理由〕
一、定明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四種私立文化機構組織類型申請設立應
    檢附之文件。
二、建築物可區分為「一般建築物」、「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在建
    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方面,前者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後者
    應檢附「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因應計畫與使用許可函影
    本」。
三、規範非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如表演藝術團體等),申請設立私
    立文化機構,除第一項規定文件及資料外,僅須檢附團體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
四、要求私立文化機構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申請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所有者,應檢具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五、規範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文化機構
    ,其捐助章程或遺囑或章程內容,應載明辦理文化機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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