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大災害歷史建築應變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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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重大災害歷史建築之
  應變處理,特依重大災害歷史建築應變處理辦法第三條設重大災害歷史
  建築應變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定及檢討應變處理原則。
  (二)督導、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執行轄內歷史建築相關應變處理措施。
  (三)其他有關重大災害歷史建築應變處理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
  餘委員由召集人派本會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
四、本會為協助處理重大災害歷史建築相關應變措施事項,得視實際需要
  設置諮詢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
  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各單位指派高級職員一名聘為諮詢委員:
  (一)內政部民政司
  (二)內政部營建署
  (三)內政部消防署
  (四)教育部社教司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六)中央氣象局
  (七)具有文化資產及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副首長、相關
  機關或人員列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業務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置幹事三人,由本會有關人員派
  兼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會議,以每年定期召開一次為原則,但視實際需要得隨時召開
  ,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諮詢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及附屬機構之委員得依
  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