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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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災害歷史建築應變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20日

制定依據

1. 重大災害歷史建築應變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089年09月16日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重大災害歷史建築應變處理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應變處理原則。
  二、督導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執行轄內歷史建築相關應變處理措施。
  三、其他有關重大災害歷史建築應變處理相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應變處理原則,應定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