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重大災害歷史建築應變處理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應變處理原則。 二、督導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執行轄內歷史建築相關應變處理措施。 三、其他有關重大災害歷史建築應變處理相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應變處理原則,應定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