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申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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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創造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以下稱本園區)群聚效益,促進台灣藝術發展,鼓勵各類以及跨界藝
    文創作、創意發想,並創造全民共有、共享的多元藝文空間,受理本
    局檔期申請及審查,特訂定此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個人申請: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在台領有證件
        之外國人並曾於國內外公開之藝術展演活動中擔任主要工作者(
        策展或演出)。
  (二)團體申請:藝文團體及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法人、學校、政府
        機關、公司等。

三、活動內容:
  (一)申請舉辦之活動,應符合推廣文化、建築、設計、藝術、教育等
        宗旨,且不得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本局不受理高分貝(標準依據噪音管制法)、跨夜之演唱性質表
        演活動;亦不受理與藝文無關之集會、典禮、演講及其他類似活
        動。
  (三)申請單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以及相關法令時,
        相關罰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本局得沒收保證金,並視情形得
        終止場地使用契約,申請單位所繳場地費不予返還,若有損害並
        得依法請求賠償。

四、場地借用時段:
  (一)場地借用時段:週一至週日上午九時至晚上六時。
  (二)申請單位應遵守前項使用時段,如有特殊時段需求,應事先徵得
        本局書面同意。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時間:
        1.申請單位應於活動日二個月前主動提出申請。
        2.若有臨時需求,亦可經本局同意後提出申請。
  (二)使用時間:場地申請至多以二個月為原則(含例假日、進場、展
        演及撤場),若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審核同意不在此限。
  (三)送件資料:
        1.場地申請表 1份,並檢附團體立案證書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本、個人或團體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中個人、機關、學校
          免附法人文件影本。
        2.活動計畫書 1份(請詳載活動內容、使用日期、時間、參加人
          數、場地佈置、成本收支概算、宣傳用圖片、圖檔或照片等)
          。如預計出售展演門票或與該活動相關之紀念品,請一併附上
          相關門票費用、紀念品定價標準及預計展售數量。
        3.於展演期間倘有記者會、開幕、展演期間、特殊活動項目或戶
          外需要配合的計畫說明(活動內容、活動日期時間、器材設施
          、動線計畫,交通疏導計畫……等),須請求本局協助,亦請
          一併提出。
        4.其他相關附件,例如 VCD、 DVD、幻燈片等視聽資料。
  (四)送件方式:
        1.親送: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至「台
          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申請借用收」。
        2.掛號郵寄:台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三六二號,「台中文化創意
          產業園區場地申請借用」收。
        3.線上申請:由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官網/場地租借/文件下
          載,網址: http://tccip.boch.gov.tw/。
  (五)其他:
        1.場地申請資料不齊者,本局不予受理並退件,俟資料完整後,
          再予受理。
        2.申請單位所送活動資料,應徵得創作者或演出者同意,如有任
          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3.若場地申請作為戶外展演空間時,請另參考「戶外展演空間使
          用注意事項」辦理。
        4.申請單位為行政院各級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者,若係以
          委託形式辦理該場地借用,請於公文中備註該廠商之授權等事
          宜。

六、審核:
    由本局召開「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申請審查會議」,審查作業
    約需三至四週,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七、簽約與繳費:
  (一)申請單位於接獲檔期通知後,應於指定期限內,填寫合約書一式
        三份(核准通過之活動計畫書為合約之當然附件),並依「本局
        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場地保證金及全額場地使用費,
        辦妥簽約事宜,逾期者視同放棄,本局無須通知或催告,得另行
        處置或使用該檔期之場地。
  (二)申請單位所繳之保證金,俟使用後將場地復原,經檢查通過後,
        無息退還。
  (三)如係文化部或相關附屬單位主辦或本局協辦之活動,得減免收相
        關費用。

八、權利與義務:
  (一)場地協調會議:
        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30日前提出場地使用配置圖(含舞台、動
        線、服務區、入口等)及其他場地使用協商事宜。
  (二)活動展演期間,應由申請單位安排服務人員於現場負責提供展演
        解說諮詢、保管展演作品及財物安全,本局僅提供展演資訊公告
        服務,不負擔前述相關事務之服務。

九、取消與變更:
  (一)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或不可歸責之事由,如天災、戰爭、國喪、
        主要藝術家死亡、重病、設備故障,或遇展館臨時修繕,導致活
        動全部或部分確實無法如期執行者,申請單位得與本局重議檔期
        。若因此導致解約,相關已繳費用由本局無息退還,但已履約之
        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二)除前項原因外,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契約之活動計畫或
        要求另議檔期,違反者,不予退還所繳之場地使用費,並將酌扣
        20% 保證金作為額外行政開支,並於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之使
        用申請。
  (三)如申請單位擬變更活動計畫,包括:主要藝術家、節目型式、演
        出內容變更等,應於原租用場地使用日前15日以書面提出申請,
        獲得本局同意後才可變更使用。
  (四)基於本局已公告相關訊息,申請單位除主動告知本局更正資料外
        ,必須由媒體報導或「登報更正」告知社會大眾。

十、損害賠償:
  (一)申請單位對於場地使用應保持清潔及完整,如有任何髒污、損毀
        或故障,本局得有權依復原費用扣除其保證金,若保證金不足扣
        抵時,申請單位則需補足差額,不得異議。
  (二)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場地時,均視為同意前項規定。

十一、責任歸屬:
    (一)申請單位使用場地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本局建物
          及設備本身所致者外,均由申請單位單獨全部負責,本局不負
          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申請單位使用本局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
          者亦同。
    (二)申請單位活動中若有銷售交易之行為,活動現場務必設立「請
          索取收據或統一發票」等標示,並註明申請單位之聯絡資料。

十二、注意事項:
    (一)本局多棟建物已列為歷史建築,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
          規定,如有使用火、瓦斯,以及會造成跳電的電器(高耗電的
          電器),應於申請時徵得同意後方得為之。
    (二)申請單位使用期間,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額為
          300 萬元),負責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若
          為展覽活動,應由申請者視要保事項自行負責購買保險(至少
          需包含竊盜險),特別是貴重展品請自行加強保全,如有遺失
          或毀損,本局不負賠償責任。
    (三)場地佈置時,需經本局同意,方可施作,並於施工處設置三角
          錐、警示燈或告示牌,以防民眾誤入造成危險。
    (四)未經本局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雙面泡膠、
          噴漆等物,使用於場地壁面、地面或有關設備公物上,申請單
          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五)申請單位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本局
          概不負責。前項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遷離
          ,逾期視為廢棄物處置,本局得逕行清除,所需費用由申請單
          位負擔。逾期回復原狀之期間,依本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加倍
          計收違約金,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六)非經本局同意,申請單位不得私下協調變更使用權。
    (七)請注意同時段,其他展演單位的展演性質及是否有互相配合協
          商的必要。
    (八)請遵守進、撤場或工作的場地申請使用時間,以免超出時間影
          響本局管理作業。
    (九)請保持逃生出口之暢通,並注意燈具開關、水龍頭、滅火器材
          等相關設備的位置。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本局得要求
          申請單位移除,如申請單位不予移除,將禁止使用場地。
    (十)場地使用期間所製造的各類垃圾,應自行處理帶走,不得留在
          本園區。
    (十一)大型活動應由申請單位自行設立足夠數量之流動廁所。

十三、其他:
    (一)本規定為場地使用契約之一部分,申請單位未遵守本規定之各
          項規定者即為違約。
    (二)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本局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活動,
          並沒收保證金,並於一年內不受理該廠商之申請。
    (三)本局為行人徒步區,除公務車輛及裝卸貨物可限速20公里以下
          行駛外,其餘開放時間嚴禁長時間停放任何車輛,違者將報請
          交通單位逕行拖吊,本局概不負責。
    (四)本局拍攝使用注意事項:本局戶外公共空間原則上開放一般民
          眾進行自由拍攝,建築物室內空間則需依「台中文化創意產業
          園區場地使用申請要點」提出拍攝申請。另拍攝者如違反下列
          情事之一時,本局得禁止其繼續拍攝:禁止妨礙遊客通行動線
          或與遊客衝突、禁止拍攝畫面及內容有暴露、暴力或違反公序
          良俗者、不得進入本局標示遊客止步之處所拍攝。
    (五)申請單位借用期間不得辦理任何選舉之相關活動,以及禁止政
          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等造訪活動;亦不得於活動場所內
          張貼競選活動告示。
    (六)申請單位對於各館的用電規格請事先與本局專業機電人員討論
          後施工,不得擅接會場配電盤開關,如因此造成意外事故或損
          毀,申請單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七)本局中央廣場,僅提供場地使用,申請單位應自備發電機,並
          須依照指定位置擺放。另外,對於外接開關與電線須做防水及
          相關安全措施,若有線路外露,請加裝線槽或護線板,保障行
          人安全。
    (八)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雙方簽約文件中另行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