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古蹟管理維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定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建立管理維護資料檔案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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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執行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管理維護計畫,
應建立管理維護資料檔案,並依各年度分類整理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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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屬於本辦法第四條定期維修、第六條異常狀
況、第八條第三項使用或再利用屬應取得使用許可因應措施、第十一
條第一款古蹟內重要構件及文物列冊清點紀錄等,古蹟所有人、使用
人或管理人應彙整提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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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前點彙整提送資料檔案應以WORD或 PDF電子檔格式製作,如無法製
作電子檔得以紙本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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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日前,依第三點將前
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之彙整資料檔案,以公文書檢附電子檔光碟或紙本
方式提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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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前點提送之彙整資料檔案,主管機關應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系統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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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準用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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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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