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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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建檔與彙送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制定依據

1.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古蹟之管理維護,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建立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彙
整後定期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彙整內容、檔案格式及傳送期間與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後段,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