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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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本館附屬停車場(以
    下簡稱停車場),以維護本館園區景觀,確保安全良好之停車環境及
    停車秩序,爰訂定「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單位為本館秘書室(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停車場車輛
    進出管制及停車場安全維護由執行單位指揮保全人員或本館依「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託營運管理之民間團體執行之。

三、本要點所稱車輛,係指汽車、機車及腳踏車。

四、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館附屬設置之美術園區停車場、民生園區停
    車場及公務區停車場等3處。

五、本館停車場設置地點位於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 2號。開放時間(
    除公務區停車場外)以全天24小時營運,對外開放停車使用。

六、本館美術園區、民生園區停車場之管理,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委託民間團體營運管理方式辦理。委託營運管理之民間團體,應
    依照「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訂定管理注意
    事項及收費標準,並報本館備查。

七、本館公務區停車場分室外及室內兩區,為維護館舍設備、財產及藝術
    作品之安全考量,不對外開放使用,僅限上班時間提供處理公務人員
    車輛停放使用,由執行單位依照「停車場法」、「國有財產法」及財
    政部規定,並參酌「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訂
    定管理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八、本館公務區停車場,車輛不得停放過夜,惟因公差及專案奉准留守等
    特殊情形,並事先知會執行單位者,不在此限。如有違規情形由執行
    單位及保全人員勸導改善,勸告制止仍不改善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
    。情節嚴重者,取消停車資格。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