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美秘字第1053000703號令修正發 布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文化建設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本館美術園區、民生園區停車場之管理,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委託民間團體營運管理方式辦理。委託營運管理之民間團體,應
    依照「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訂定管理注意
    事項及收費標準,並報本館備查。

七、本館公務區停車場分室外及室內兩區,為維護館舍設備、財產及藝術
    作品之安全考量,不對外開放使用,僅限上班時間提供處理公務人員
    車輛停放使用,由執行單位依照「停車場法」、「國有財產法」及財
    政部規定,並參酌「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訂
    定管理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