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宗旨: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八
條及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以評鑑獎勵方式輔導鼓勵古蹟、歷史建
築、紀念建築之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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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機關:本要點之執行由本部文化資產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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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對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管理機關(構)或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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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資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成果優良者,得由其
管理機關(構)、管理人自行報名,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
局(處)推薦報名,參與評鑑。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
護計畫尚未報主管機關備查者,其報名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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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方式:經評鑑得獎者,依下列方式獎勵及公開表揚:
(一)頒贈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獎座一座,其名額由評鑑小組決定
之。
(二)以管理機關(構)、管理人之代表人員一人為原則,邀請出國
進行文化資產交流學習。
(三)前款出國交流學習計畫,由執行機關視當年度預算及文化資產
保存政策另行定之。
(四)函請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得獎管理機關(
構)敘獎有功人員。
(五)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得獎者,其次一年度
向執行機關所提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經費補助申請,
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優核給。
(六)函請推薦單位敘獎相關人員。
(七)為傳承與推廣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之維護經驗、營運模式以
及具特殊價值之處,經評鑑初審入選者,另由執行機關頒給獎
狀、規劃舉辦成果展覽及編印專輯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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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作業:
(一)簡章公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之評鑑獎勵,
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相關獎勵項目、獎勵對象、報名期
間、評鑑作業、報名文件等資訊,由執行機關另定簡章公告之
。
(二)評鑑小組組成:執行機關為辦理評鑑工作,得遴聘專家學者、
相關學術團體公會代表及執行機關人員組成九至十五人評鑑小
組為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評鑑小組委員
名單,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
(三)資格審查:報名截止後,由執行機關承辦業務單位就報名文件
及資料之完整性進行資格審查,提送評鑑小組報告。
(四)初審:由評鑑小組召開初審會議,就報名資料及文件內容進行
審查,提名入選名單;必要時得聽取報名、推薦單位或主管機
關簡報說明。
(五)複審:由評鑑小組依入選名單及複審評鑑基準進行實地勘(訪
)查,並召開複審會議決議得獎名單。
(六)評鑑小組委員應親自參與評鑑作業;評鑑會議之決議,以二分
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七)評鑑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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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鑑基準:
(一)初審:
1.管理維護概況。
2.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情形。
3.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情形。
4.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情形。
5.防盜、防災及保險設備設施或措施。
6.緊急應變計畫。
7.自籌財源以及其他經費挹注情形。
8.其他有關管理維護相關事項。
(二)複審:
1.建物及周圍環境維護現況:包括建築本體維護狀況、周遭環
境維護狀況等。
2.防災、防盜、保險計畫執行情形:包括日常管理維護及緊急
應變任務編組情形、防災防盜計畫落實、災害保險辦理情形
、管理維護人員教育訓練參與情形。
3.日常保養之落實:包括定期檢測及檔案紀錄落實狀況、定期
保養與維修情況。
4.維護經費使用情形:自籌或自行編列預算情形、其他經費挹
注情形。
5.再利用經營管理情形。
6.對於文化資產價值之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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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注意事項:報名評鑑獎勵者,應履行或同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與評鑑。
(二)擔保報名檢送資料及文件,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
律規定之情事。
(三)其為報名資料及文件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同意於初審入選後
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選、
得獎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資料及其報名文件
所載內容推廣使用,不受時間、次數之限制;其非著作財產權
人者,應同意於初審入選後協助取得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本
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
(四)前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評鑑獎勵活動(包括但不限表揚典禮
、入選名單複審實地勘(訪)查、出國交流學習計畫、編印專
輯、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推廣與展覽)中重製、散布、改作
、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入選、得
獎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資料及其報名文件全
部或部分內容。
(五)經評鑑得獎及初審入選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
,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
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
領得之獎座及獎狀。經評鑑得獎及初審入選之法人、非法人團
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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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執行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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