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農會應將第四條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請書、第五條現地勘查紀錄、農民說
明農業經營方式之內容、審查小組會議紀錄及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報表,
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項農會所送資料,檢查農會審查結果是否符
合規定。如有未符規定情形,應通知農會並副知勞保局。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增列農民應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之規定,農會現
地勘查紀錄及農民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之內容,亦應報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備查,爰修正第一項應報送地方政府備查之文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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