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所檢附之文件、資料為我國政府機關(
構)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
    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
    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中文譯本。但為英文者,除勞保局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
〔立法理由〕
一、因第一項各款皆有由機構驗證之規定,爰酌修第一項文字,以符合法
    制體例一致性。
二、配合雙語國家政策推動,並簡化請領程序,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
    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但書,除勞保局認有需要外
    ,得免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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