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前已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
農會為確認該農民是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亦得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
定辦理相關資格審查程序;如經農會通知無故不到場者,審查小組得逕依
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前已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農會受理申請時並未請農民說明
    農業經營方式,為加強審查農民是否符合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
    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爰增訂本條規定,使農會亦得請農民於現
    地勘查或審查小組說明農業經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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