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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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省各級農會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之遴選工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遴選小組負責辦理。
遴選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或輔導處處長為召集人,並
由財政部、本會輔導處、法規委員會、農糧主管單位、中部辦公室、
臺灣大學農學院、中興大學農學院等各指派代表一人,合計八人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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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會總幹事遴選評審項目及其配分計分標準規定如下:
(一)學歷二十五分:
1.獲碩士以上學位者二十一分。
2.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者十九分。
3.獲學士學位者十七分。
4.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十五分。
5.二年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十四分。
6.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及格者十二分。
7.高中(職)畢業或現任總幹事初(中)職以下學校畢業者十分
。
前七目學歷或考試,屬於農業科系者,按原標準另加四分,屬於
法、商或管理科系者,按原標準另加三分。
(二)經歷二十五分:
1.按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應採之年資,每年以一.八分計
算,以十年為限。
2.前目年資屬農會編制內人員者,每年另加0.五分;屬機關、
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其他農民團體編制內人員之農業經歷
者,每年另加0.三分。
3.曾參加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舉辦之農會有
關之專業訓練一次達二週以上持有證書者,另加一分;四週以
上持有證書者,另加二分,但以採計期間最長者一次為限。
(三)品德操守十分:
1.受理登記機關根據候聘人於登記表所載有關資料及向候聘人原
服務單位查詢所獲之具體資料,依附表所列標準初核評分後,
連同資料送本會提交遴選小組複核。
2.受理登記機關初核評分如高於九分或低於六分者,應檢具具體
證件詳加敘明具體事蹟。
(四)工作表現十分:
1.受理登記機關向候聘人員服務單位蒐集資料查證,以附表所列
標準初核評分後,連同資料送本會提交遴選小組複核。
2.受理登記機關初核評分如高於九分或低於六分者,應檢具具體
證件詳加敘明具體事蹟。
(五)面談表現三十分:經核定准予登記之候聘人,由本會以書面通知
面談,並由遴選小組委員依左列項目分項計分:
1.表達能力及儀態:包括言辭有無條理、言語是否清晰及體態是
否端正、健康,最多給五分。
2.專業知識:包括農業及農會有關知識,最多給十五分。
(1)農業知識:指對農業生產、運銷、金融等知識及農村問題之
瞭解。
(2)農會知識:指對農會法規、金融法規、會務、業務及財務之
瞭解。
3.工作抱負:包括工作意願及創見,最多給五分。
(1)工作意願:指對服務農民之熱忱,或擔任農會工作之抱負。
(2)創見:指對有關問題之改進創新,有無新穎構想及見地。
4.判斷能力:就其言談、構想,研判其是否具有判斷能力,最多
給五分。
5.前四目面談表現之給分,以十八分至二十七分為原則,如核給
分數高於二十七分或低於十八分時,遴選委員應將具體事實記
錄於面談表現得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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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第三點有關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初核之計
分,應由直轄市長、縣(市)長指派召集人,邀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農業、財政及警察等單位主管組織小組為之。其初核評定分數並
應於本會辦理候聘人面談以前,報送本會複核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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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遴選結果,由本會依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有關規定,將遴選合格之
候聘人名冊,送各該主管機關轉交各該農會理事會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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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定之有關書、表等格式,由本會定之。
附表 品德操守與工作表現計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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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聘人│ │出生 年│登記│ 農│現任或│ │
│姓 名│ │ 月 日│農會│ 會│新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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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分│八分│七.九│五.九分│評分 │備 註│
│項目 │以上│分至六│以下 ├──┬──┤ │
│ │ │.0分│ │初評│複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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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操守(十│情操│尚能守│行為失檢│ │ │ │
│分) │高尚│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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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表現(十│執簡│尚有條│略有疏失│ │ │ │
│分) │馭繁│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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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得分總計(二十分)│ │ │ │
├──────────────────┴──┴──┼─────┤
│受理登記機關首長 │ │
│ │ │
│ 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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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品德操守與工作表現初評計分如高於九分或低於六分者,應檢具具
體證件,並在備註欄詳加敘明具體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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