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級農會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遴選評審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灣省各級農會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之遴選工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遴選小組負責辦理。
    遴選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或輔導處處長為召集人,並
    由財政部、本會輔導處、法規委員會、農糧主管單位、中部辦公室、
    臺灣大學農學院、中興大學農學院等各指派代表一人,合計八人組成
    。

三、農會總幹事遴選評審項目及其配分計分標準規定如下:
  (一)學歷二十五分:
        1.獲碩士以上學位者二十一分。
        2.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者十九分。
        3.獲學士學位者十七分。
        4.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十五分。
        5.二年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十四分。
        6.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及格者十二分。
        7.高中(職)畢業或現任總幹事初(中)職以下學校畢業者十分
          。
        前七目學歷或考試,屬於農業科系者,按原標準另加四分,屬於
        法、商或管理科系者,按原標準另加三分。
  (二)經歷二十五分:
        1.按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應採之年資,每年以一.八分計
          算,以十年為限。
        2.前目年資屬農會編制內人員者,每年另加0.五分;屬機關、
          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其他農民團體編制內人員之農業經歷
          者,每年另加0.三分。
        3.曾參加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舉辦之農會有
          關之專業訓練一次達二週以上持有證書者,另加一分;四週以
          上持有證書者,另加二分,但以採計期間最長者一次為限。
  (三)品德操守十分:
        1.受理登記機關根據候聘人於登記表所載有關資料及向候聘人原
          服務單位查詢所獲之具體資料,依附表所列標準初核評分後,
          連同資料送本會提交遴選小組複核。
        2.受理登記機關初核評分如高於九分或低於六分者,應檢具具體
          證件詳加敘明具體事蹟。
  (四)工作表現十分:
        1.受理登記機關向候聘人員服務單位蒐集資料查證,以附表所列
          標準初核評分後,連同資料送本會提交遴選小組複核。
        2.受理登記機關初核評分如高於九分或低於六分者,應檢具具體
          證件詳加敘明具體事蹟。
  (五)面談表現三十分:經核定准予登記之候聘人,由本會以書面通知
        面談,並由遴選小組委員依左列項目分項計分:
        1.表達能力及儀態:包括言辭有無條理、言語是否清晰及體態是
          否端正、健康,最多給五分。
        2.專業知識:包括農業及農會有關知識,最多給十五分。
         (1)農業知識:指對農業生產、運銷、金融等知識及農村問題之
            瞭解。
         (2)農會知識:指對農會法規、金融法規、會務、業務及財務之
            瞭解。
        3.工作抱負:包括工作意願及創見,最多給五分。
         (1)工作意願:指對服務農民之熱忱,或擔任農會工作之抱負。
         (2)創見:指對有關問題之改進創新,有無新穎構想及見地。
        4.判斷能力:就其言談、構想,研判其是否具有判斷能力,最多
          給五分。
        5.前四目面談表現之給分,以十八分至二十七分為原則,如核給
          分數高於二十七分或低於十八分時,遴選委員應將具體事實記
          錄於面談表現得分表。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第三點有關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初核之計
    分,應由直轄市長、縣(市)長指派召集人,邀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農業、財政及警察等單位主管組織小組為之。其初核評定分數並
    應於本會辦理候聘人面談以前,報送本會複核評定。

五、依遴選結果,由本會依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有關規定,將遴選合格之
    候聘人名冊,送各該主管機關轉交各該農會理事會聘任。

六、本要點所定之有關書、表等格式,由本會定之。

附表  品德操守與工作表現計分表
┌───┬───┬──────────┬──┬──┬───┬─┐
│候聘人│      │出生              年│登記│  農│現任或│  │
│姓  名│      │        月        日│農會│  會│新進  │  │
├───┴──┬┴─┬───┬────┼──┴──┼───┴─┤
│        計分│八分│七.九│五.九分│評分      │備      註│
│項目        │以上│分至六│以下    ├──┬──┤          │
│            │    │.0分│        │初評│複評│          │
├──────┼──┼───┼────┼──┼──┼─────┤
│品德操守(十│情操│尚能守│行為失檢│    │    │          │
│分)        │高尚│分    │        │    │    │          │
├──────┼──┼───┼────┼──┼──┼─────┤
│工作表現(十│執簡│尚有條│略有疏失│    │    │          │
│分)        │馭繁│理    │        │    │    │          │
├──────┴──┴───┴────┼──┼──┼─────┤
│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得分總計(二十分)│    │    │          │
├──────────────────┴──┴──┼─────┤
│受理登記機關首長                                │          │
│                                                │          │
│                                            核章│          │
└────────────────────────┴─────┘
附註:品德操守與工作表現初評計分如高於九分或低於六分者,應檢具具
      體證件,並在備註欄詳加敘明具體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