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99年度農藥販賣業者評鑑獎勵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所有條文

壹、計畫依據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之「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獎勵辦法
    」辦理。

貳、評鑑獎勵目的
    為提昇農藥販賣業者素質,營造優質農藥經營環境,以落實農藥管理
    工作,針對評鑑優等農藥販賣業者實施獎勵制度,以發揮優等農藥店
    之示範功能。

參、評鑑對象
    全國農藥販賣零售業者,開業滿 3年以上,且最近 3年內未違反農藥
    管理相關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者。

肆、評獎獎項
一、特優等農藥販賣業者。
二、優等農藥販賣業者。

伍、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個別報名:農藥販賣業者向各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二、推薦報名:由各地區植物保護商業同業公會向各縣(市)主管機關推
    薦報名。
三、截止日期:自本實施計畫公告日起 1個月。

陸、評鑑方式及小組成員
一、初審
    由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初審作業。初審結果達80分(含
    )以上者推薦參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
    檢局)複審。
二、複審
    由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送初審結果書面資料,送交防檢局
    辦理複審先期作業,再提報防檢局評鑑小組會議複審。
三、決審
    採實地評鑑方式,由防檢局評鑑小組辦理。
四、評鑑小組成員
  (一)召集人:由防檢局局長指派一位副局長擔任,綜理小組召集、評
        鑑及督導工作。
  (二)評鑑委員:負責實地評鑑工作,包括防檢局代表 2名、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糧署與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代表各 1名、台灣省植物
        保護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代表 2名、台灣區植物保護工業同業公
        會及台北市植物保護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各 1名、專家學者 1名。

柒、評鑑標準
一、評鑑項目共計三項,包含組織及經營管理、營業環境及設施設備及專
    業服務等,總分合計 100分。
二、評鑑範圍、評鑑項目及給分標準如下表:

捌、評鑑等第
一、決審結果等第
  (一)總成績95分以上者為特優等。
  (二)總成績90分以上未滿95分者為優等。
  (三)總成績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為甲等。
二、全國獲獎總額以 100名為上限。
三、決審結果,總成績未達各項標準時,該獎項得以不足額錄取或從缺方
    式處理。

玖、獎勵方式
一、經評鑑為特優等者,頒發「特優等農藥販賣業者」獎牌一面,另取特
    優等前 3名,第 1名加發獎金新臺幣(下同) 3萬元,第 2名加發獎
    金 2萬元,第 3名加發獎金 1萬元。
二、經評鑑為優等者,頒發「優等農藥販賣業者」獎牌一面。
三、經評鑑為甲等者,由防檢局發函通知,但不予表揚。

拾、評鑑作業
一、初審
    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報名截止後30日完成轄內之初審作
    業,並填具推薦參加評鑑業者名單,併同初審辦理情形及所有初審受
    評鑑業者成績,函送防檢局。
二、推薦參加評鑑者家數
    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遴選推薦名額以該轄區內販賣業者總數
    之 2%為上限(總數未滿50家者,得推薦 1家)。
三、複審
    由防檢局辦理,就受推薦機關(單位)所提送參加評鑑業者名單及相
    關初審資料,進行評審後,遴選入圍決審名單。
四、決審
    由防檢局評鑑小組就複審通過名單,進行實地評審。
五、初審、複審及決審等各項審查項目,依本實施計畫評鑑標準辦理。
六、決審結果經防檢局評鑑小組會議研商決議後,簽報核定並公開頒獎表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