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適當處理違反植物診療師法案件,並落實公平執法,減少爭議與提 升行政效率及公信力,並藉此建立植物診療師專業服務制度,有效規 範植物診療師權利義務,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特訂定本基準。
二、處理違反植物診療師法之案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經審酌依本基準裁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 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