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植物保護水準,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及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建立
植物診療師專業服務體系,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我國植物疫病蟲害種類繁多,未予適當防治將造成可觀之損失,目前
雖有各地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負責協助農民處理植物保護問題,但囿於
人力及任務限制,無法給予農民即時服務,尚需倚賴大學相關植物保
護專家協助,或以舉辦教育訓練等方式指導農友,然而因缺乏個別輔
導及長期追蹤,訓練內容常難以落實;檢疫出口業務部分,植物檢疫
機關多以計畫形式委由學者進行鑑定,增加政府支出及學者負擔。近
年來消費者重視食安與農藥殘留問題,為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及具有危
害人體或污染環境等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即時提供農民及農企業
專業之植物保護服務,協助輸出業者順利輸銷農產品,必須建立植物
診療體系,從制度面提升植物診療品質,並保障植物診療人員就業及
消費者求診品質,並對植物診療行為及設備予以規範,爰建立植物診
療師制度,以有效解決專業人力不足問題,協助推動輔導與把關工作
,提升農產品品質及安全,進而促進我國農產品外銷。
三、又本法以植物診療師為名,係考量專門診斷治療植物之專業性,另與
現行農藝科、園藝科、林業科技師相較,植物診療師之業務範圍更專
精於植物病蟲害診斷、治療,為與之區隔,爰未使用植物病蟲害技師
之名稱,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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