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農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林務
發展及造林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六個基金,編製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
管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漁業法第五十七條業已刪除漁產平準
基金之設置規定,爰將本基金下設之漁產平準基金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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