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050200089A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至第5條、第1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7年9月7日行政院臺(八十七)孝授三字第0746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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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2月29日行政院臺(八十九)孝授三字第03658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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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1年12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1008689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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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12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20007995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6條(原名稱:農業綜合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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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30007295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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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50006310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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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1000001608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4條,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5條第 1項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 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中華民國101年2月 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主 計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5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 1月22日起 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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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050200089A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至第5條、第1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業綜合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係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發布施行,其後
歷經六次修正,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名稱為農業特別收入基
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年三月十八日。本
基金目前下設農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漁產平準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及農村再
生基金七個基金。
茲配合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漁業法第五十七條,刪除漁產平準
基金之設置規定,以及因應政府組織改造,爰修正「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將本基金下設之漁產平準基金刪除。(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基金之來源及用途。(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委員本職所屬機關(單位)名
    稱。(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農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林務
發展及造林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六個基金,編製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
管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漁業法第五十七條業已刪除漁產平準
基金之設置規定,爰將本基金下設之漁產平準基金刪除。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發展基金收入。
三、漁業發展基金收入。
四、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入。
五、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入。
六、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入。
七、農村再生基金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七款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將本基金下設之漁產平準基金刪除,爰刪除第一
    項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款次遞移為第六款至第八款,內容未修正
    。
二、第二項序文援引款次,配合第一項款次變更,酌作修正。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農業發展基金支出。
二、漁業發展基金支出。
三、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支出。
四、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支出。
五、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出。
六、農村再生基金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六款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
    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等支出。
二、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
    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
三、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
    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四、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
    用及宣傳等支出。
五、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
    、規劃及建設等支出。
六、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相關支出。
七、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
    再生宣導等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立法理由〕
一、刪除第一項第五款,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前段;第六款至第
    九款款次遞移為第五款至第八款,內容未修正。
二、第二項序文援引款次,配合第一項款次變更,酌作修正。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財政部、經濟
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各派一人,農委會派四人兼任之。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
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
員一人代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第一項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委員本職所屬機關(單
    位)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