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發展基金收入。
三、漁業發展基金收入。
四、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入。
五、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入。
六、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入。
七、農村再生基金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七款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將本基金下設之漁產平準基金刪除,爰刪除第一
項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款次遞移為第六款至第八款,內容未修正
。
二、第二項序文援引款次,配合第一項款次變更,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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