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財政部、經濟
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各派一人,農委會派四人兼任之。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
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
員一人代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第一項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委員本職所屬機關(單
    位)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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