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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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種苗與畜產改良繁殖作業及發展農業科技產業,健全農業科技園區
之設施及服務,特設置農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農業科技
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立法理由〕
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內涵,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下設下列三個基金,編製附屬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繁殖供應優良種子、種苗及推展改良作業。
    以本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為管理機關。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配合畜產試驗業務,辦理畜禽及飼料作物供應與
    繁殖改良作業。以本部畜產試驗所為管理機關。
三、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發展農業科技產業,健全農業科技園區之設
    施及服務。以本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改制為農業部,並新設農業部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另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自一百十三年度修
正為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並參酌修正條
文第一條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入。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
三、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入,為銷售雜糧、綠肥、蔬菜、
果樹、花卉等種子(苗)相關產品及受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為銷售畜產品、飼料作物及受
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園區之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等收入。
三、依法所為財產使用、收益等收入。
〔立法理由〕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項序言,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支出。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支出。
三、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所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支出,為種子(苗)之繁殖、供應
、保存業務及生產作業改良與推展支出。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支出,為畜產繁殖改良作業之經營及
推展所需支出。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支出如下: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徵購及管理等支出。
二、園區內各項作業服務之支出。
三、其他與園區業務發展有關支出。
〔立法理由〕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項序言,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關於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關於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關於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核轉。
七、關於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八、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其作
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茲因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將自一百十三年度修正為農業科技園區作
業基金,爰配合修正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