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八年度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研提注意事項(含參與式僱工購料)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為辦
    理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及災害復建工作,落實農村由下而上共同參與,
    營造農村空間美學及生態環境,達成農村再生,建立富麗新農村之目
    標,特訂定本研提注意事項。

二、實施期程:自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實施範圍:農村社區。

四、申請類型與內容: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
         (1)環境改善及各類空間之綠美化。
         (2)簡易生態環境保育措施。
         (3)環境整理及修景。
        2.空間活化再利用、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
         (1)空間活化再利用及特色環境營造。
         (2)社區環境及公共設施改善維護。
         (3)無用設施之減量處理。
         (4)生態保育及環境景觀維護。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
        1.社區種樹、綠籬及花園綠美化。
        2.污水生態池、埤塘等景觀生態設施。
        3.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
        4.文物及古蹟保存。
        5.窳陋地區改善。
        6.人行步道、自行車道、道路與排水改善及維護、溝渠及簡易平
          面停車場。
        7.公園、綠地、廣場、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8.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及景觀維護。
        9.水土保持、防災設施及緩衝綠帶。
       10.農村地區老舊農水路修建。
       11.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五、申請(提案)單位: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立案
        團體。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
        1.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立案團體。
        2.鄉(鎮、市、區)公所。
        3.縣(市)政府。
        4.本局所屬各分局。

六、申請原則及額度: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
          為限。
        2.空間活化再利用: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為
          限,曾參加本局培根計畫之農村社區優先補助。
        3.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一
          百萬元為限,符合農村再生計畫精神者優先補助。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符合農村再生計畫精神者優先補助。

七、受理窗口:本局所屬各分局。

八、申請文件: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二)。
        3.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八)。
        4.申請單位之設立核准文件影本及其它相關附件。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
        1.工程摘要(如附件五,但為配合政策或臨時性緊急需要之提案
          ,得於案件核可後補正)。
        2.工程經費需求表(如附件六)或民意反映申請書件。
        3.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八)。

九、審查方式:
  (一)審查組織:
        1.初審:由本局所屬各分局組成初審小組,辦理初審作業。
        2.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
          複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複審小組審查委員須總額達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
  (二)審查程序:
        1.初審:由本局所屬分局初審小組依據工程實勘紀錄表(如附件
          四)與申請文件辦理審查及排列優先順序,並依審查結果修正
          。各分局應將修正後內容填列初審結果彙總表(如附件三、附
          件七),檢附申請文件及工程實勘紀錄表(如附件四),函送
          本局辦理複審。
        2.複審:由本局複審小組依據附件十之審查評分項目辦理複審,
          各分局應依審查結果修正後實施。
  (三)本局所屬各分局為配合農村社區災後復建或臨時急迫性之工程,
        得於授權範圍內,經分局長核可後辦理,並於七日內將經費需求
        表(附件六)及工程實勘紀錄表(附件四)送本局備查,免經審
        查程序。

十、執行優先順序排定原則:
  (一)農村再生計畫優先辦理項目:
        1.社區種樹、綠籬、花園綠美化。
        2.污水生態池。
        3.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
        4.文物、古蹟保存。
        5.窳陋地區改善。
  (二)縣級鄉村風貌綱要規劃、農村主題式區域規劃或農村細部規劃案
        已有規劃者。
  (三)可促進農村社區整體發展者。
  (四)基礎設施改善具急迫性。
  (五)可突顯地方特色及農村風貌,有效改善農村社區整體景觀美化者
        。
  (六)符合農村社區居民之需求且受益人口數較多者
  (七)社區居民配合度高,且提出具體完善之後續管理與維護機制者。
  (八)符合生態保育、健康永續及節能減碳理念者。
  (九)無土地取得問題,不涉及土地使用變更編定者。
  (十)具其他特殊事項者

十一、執行單位: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計畫經費屬補助款,採僱工購料
          方式,由提案申請之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團體執行。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由本局所屬分局執行為原則,但視計
          畫推動之實際辦理情形,得委由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
          執行。

十二、經費處理原則: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執行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
            辦理。
          2.計畫內容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非屬申請項目。
           (2)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
           (3)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
              此限。
          3.本計畫以不補助新建建築物為原則,但經評估確有需要者(
            該等設施需事先勘查其必要性、安全性及使用率,並詳列於
            補助申請書內),不在此限。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
            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
            安全鑑定相關文件。
          4.計畫核定後,執行單位得依工作執行進度,製據申請分次撥
            款,以二至三次為原則;或於完工驗收後一次請領。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執行單位應依工作或預算執行進度或
          合約規定,分次申請撥付經費,計畫執行期限,以執行至九十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
    (三)計畫內容無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查證重覆申請者,除
          取消該項核定計畫,追繳已撥款項外,並於次年度停止受理該
          單位之申請。

十三、管理與維護:
    (一)工程內容應配合地方景觀特色,兼顧經濟、安全及實用性,以
          利後續管理維護。
    (二)申請單位應擬訂後續管理與維護項目,編制專責維護與管理或
          認養組織,由申請單位督導與管理。由本局所屬分局提案所建
          設之工程,應於工程完工驗收後造冊移由本局所屬分局在地之
          縣(市)政府督導與管理。
    (三)設施完工後執行單位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視地區條件得辦
          理委外管理,或交由農村社區、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團體
          認養,以確保設施永續管理及維護品質。

十四、監督方式:
    (一)為掌握進度及品質管控,執行單位應配合本局規定填報相關管
          制表格。
    (二)品質管制:管制各工作階段實質內容或施工品質,應依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及本局工程
          品質抽驗補充規定等相關法令、手冊、施工規範辦理,以確保
          施工品質並落實全民監工。
    (三)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局得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
          查核及評鑑,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需資料。
    (四)執行單位應按本局之規定與期限(每月五日前),填報工程管
          考進度資料、經費支出狀況及辦理情形,相關資料將為日後審
          核之重要參據(本局工程管考系統網站http://mis.swcb.gov.
          tw/ )。
    (五)執行單位(除本局所屬各分局外)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
          檢送會計報告及執行成果報告(各補助項目均附三張以上施工
          前、中及成果照片)函送本局所屬各分局備查,逾期提報或未
          依限繳回結餘款者,列入日後審核之重要參據。

十五、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者,本局得刪減、追繳或終止執行單位經費:
    (一)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實施者,得刪減或終止計畫經費。
    (二)辦理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之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發包等作業
          ,已逾完成期限,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除不可抗力因
          素影響外,得終止或追繳計畫經費。
    (三)農村社區阻礙工程施工者,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排除,有影響作
          業進度者,經督促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減或終止
          工程經費。
    (四)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工程施工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達百分之
          二十以上而未改善者,得刪減計畫經費。
    (五)其他執行進度或經費支用落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
          刪減或終止執行單位經費。
    (六)對於計畫執行落後、因用地問題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執行,經
          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本局得視情形暫停撥付、予以調整或
          逕予取消工程經費。

十六、其它遵行事項:
    (一)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相關工程之設計預算書審查、發包、施
          工、驗收及變更設計等,應依政府採購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
          工程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工程經公告招標三次仍流標者,除特殊
          原因報本局核准外,得取消其計畫經費。
    (三)本局及執行單位,應不定期至施工地點查核或督導,以確保工
          程品質。
    (四)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工程需辦理變更設計者,執行單位應以
          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施範圍之原則辦理,經費超出核定經
          費部分,除有賸餘款經本局同意支用外,應由執行機關自行籌
          措經費支付。
    (五)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工程執行單位於年底前仍有未完工驗收
          工程需辦理經費保留時,應於年底前向本局提出保留款申請書
          ,申請經費保留,由本局視實際情形決定經費保留與否及保留
          期限。
    (六)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
          即函報所轄本局所屬分局核備,並副知本局。本局得撤銷補助
          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七)執行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工程內容確實執行,並繳交農村社區公
          共設施相關成果資料,相關執行成效之考核,得列為未來年度
          計畫核定之參據。
    (八)計畫執行或發包前應於施工所在社區召開地方說明會,協調施
          作項目是否符合當地需求,並視情況予以調整。
    (九)執行單位應為僱用人員投保僱主意外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