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依據
(一)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輸入檢疫物,應於到達港、
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未經完
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二)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六、輸入人或其代
理人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檢疫,或未經完成檢疫而
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
二、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未申請檢疫案件裁罰基準
(圖表請參閱附件)
|
三、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未經完成檢疫前而拆開包裝或擅
自移動案件裁罰基準。
(圖表請參閱附件)
|
四、前二點違規次數計算,係以行為人曾受裁罰處分合法送達之次日後,
自最近一次違規行為日起回溯三年之期間,為次數之計算基準。
|
五、經審酌依本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
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