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判處之罰金或沒收之糧食,照規定價格折合之價款,於執行終
  結後,依左列標準提給獎金:
  一、由檢舉人檢舉而查獲者,檢舉人給予百分之二十,查獲人給予百分
      之五。
  二、由執行機關逕行查獲者,給予百分之十。
  給獎外之餘款,應由糧食主管機關專案解交國庫,備作糧食平價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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