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判處之罰金或沒收之糧食,照規定價格折合之價款,於執行終 結後,依左列標準提給獎金: 一、由檢舉人檢舉而查獲者,檢舉人給予百分之二十,查獲人給予百分 之五。 二、由執行機關逕行查獲者,給予百分之十。 給獎外之餘款,應由糧食主管機關專案解交國庫,備作糧食平價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