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治罪之案件,除被告為現役軍人應送由有軍法審判權之機關審 判外,其餘均應送法院審理。關於沒收罰金之執行及提獎,由原審判機 關移送當地糧食主管機關處理之,獲案糧食如因暫交保管而被擅行處分 者,執行沒收時,按繳交日之市價追繳其價金,沒收或罰金必須強制執 行時,仍由糧食主管機關送請當地法院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