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治罪之案件,除被告為現役軍人應送由有軍法審判權之機關審
  判外,其餘均應送法院審理。關於沒收罰金之執行及提獎,由原審判機
  關移送當地糧食主管機關處理之,獲案糧食如因暫交保管而被擅行處分
  者,執行沒收時,按繳交日之市價追繳其價金,沒收或罰金必須強制執
  行時,仍由糧食主管機關送請當地法院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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