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囤積居奇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穀五千市石以上或小麥三千市石以上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
  二、穀三千市石以上五千市石未滿或小麥一千八百市石以上三千市石未
      滿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穀一千市石以上三千市石未滿或小麥六百市石以上一千八百市石未
      滿者,處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穀五百市石以上一千市石未滿或小麥三百市石以上六百市石未滿者
      ,處三年以下、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穀二百市石以上五百市石未滿或小麥一百市石以上三百市石未滿者
      ,處一年以下、六月以上有期徒刑。
  六、穀未滿二百市石或小麥未滿一百市石者,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依前項處斷之案件,並沒收其糧食之全部。惟第六款情節輕微者,得免
  除其刑。
  穀二市石等於糙米一市石,小麥一市石等於麵粉一百市斤,椎糧折合率
  於公告管理時,根據各地情形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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