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民戶購存自食糧以三個月需要量為限,公私機關、團體購存自食糧以二
  個月需要量為限;如有超過上列購存限量之必要者,應報經當地糧食主
  管機關核准,未經核准者,沒收其超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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