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糧食或指定之糧食加工成品,不依照糧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地域、期限
  、數量、價格或程序而買賣或運輸者,科以相當於糧價總額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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