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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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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經營糧食業之商人,購進、售出、存儲、加工、經紀糧食,不遵照規定 詳確登記帳簿或不向糧食主管機關填送報表者,科糧價百分之二十以下 之罰金。 業戶、農戶不遵照糧食主管機關規定報告或登記存糧者,其處罰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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