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德麗雅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辨法」第八條規定訂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蘭科之嘉德麗雅屬(Cattleya)、白拉索屬(Bras
    savola)、蕾利亞屬( Laelia)、索芙蘿屬(Sophronitis)等屬內
    及近緣屬間之交配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
    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辦理。

四、品種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送檢地點:委任或委託檢定機關。
  (二)送檢時期:全年。
  (三)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之
        營養繁殖植株各15盆,送檢植株須為首次帶花芽並未抽展為原則
        。檢定植物外觀必須是健康、生長良好、且未受主要病蟲害感染
        者。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植物材料必須未經任何處理。
  (四)栽植環境:以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之溫室或網室中進行栽培為原
        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
        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栽培管理:依嘉德麗雅蘭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殖生長期之性狀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檢定機構提請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性狀之調查應依據「嘉德麗雅蘭品種性狀表」所列之規定辦理。

七、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

八、當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
    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劃,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

九、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議,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
    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