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龍眼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無患子科( Sapindaceae)龍眼(Dimocarpus lon
    gan Lour. )之所有品種(包含人為雜交、自然實生或營養系變異)
    。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間:以每年春秋兩季為原則。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提供無病蟲感染之申請品
        種及對照品種各五株,送達檢定機構。檢定植株非經檢定機構同
        意,不得經任何化學藥劑處理。
  (三)栽植環境:以田間栽培為原則,行株距各為四至五公尺。
  (四)栽培管理:依龍眼慣行栽培法進行,採矮化方式管理。如因表現
        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管理,以
        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結果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關提請植物品種權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
    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龍眼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調查。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
    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