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分署(以下簡
    稱分署),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二十六條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審查作業:
    (一)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1.審查方式: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2.審查小組組成: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如下:
           (1)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
              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署長兼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總工程
              司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
              尺之交通系統由承辦業務組組長兼任召集人,承辦業務組
              副組長或協助之副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召集人或副召
              集人,應隨其本職進退。
           (2)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六人。
           (3)本署一至三人。
          3.審查委員擇定: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
            立之名單,逐案簽請署長核定。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
            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或為變更設計者,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之指派得不受前目規定並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署自行審查,並得
          邀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
          。
    (三)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無者免):開發基
          地位屬地質敏感區內者,其水土保持計畫應依地質法規定,納
          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作為審查參據。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
    避。

三、審查委員應具水土保持相關之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
    參考名單由承辦業務組於每年十一月底前簽報署長核定;必要時,得
    另專案辦理。

四、審查小組之運作:
    (一)會議主持人:審查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
          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會議時,
          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出席人數: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外聘委員人
          數(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不得少
          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始得開會。
    (三)決議:審查小組以合議方式處理決議,決議時得請審查委員以
          外相關人員暫時離席。
    (四)審查意見處理及確認:經審查小組決議,無需再行召開會議者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製作核定本(審定本
          )初稿,由本署轉請曾提供審查意見之審查委員確認已修正完
          竣。

五、外聘委員,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審查費;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差旅費。

六、受理作業: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十
    五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或分
    署審查。後續審查之書件份數,得視審查小組之人數予以增減。

七、現地勘查作業:受理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
    規劃書審查時須辦理現勘。但經核定後辦理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書面或其他佐證資料審查,免辦理現勘:
    (一)變更之審查費為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一項金額
          者。
    (二)僅改變材質、植生區域、土方暫置區或配合工序調整等簡易工
          項。

八、審查結果:
    (一)屬本署審查者,由本署代辦農業部函復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屬分署審查者,由分署函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義務
          人。
    (三)水土保持計畫(包括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水土保
          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核(審)定時,應加蓋核(
          審)定章(樣式如附件)及騎縫章八份;其中,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三份、水土保持義務人、承辦技師、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各一份,本署(或分署)二份。

九、審查書件涉及機密文書之處理方式:
    (一)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機密文書等級及保
          密期限,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二)外聘審查委員徵詢:外聘審查委員聘任前,應先告知保密事項
          ,並徵得同意。
    (三)資料分送:
          1.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應先編號後,以密封(雙封套)分送審查
            委員及相關機關,並請審查委員攜帶與會。
          2.未能參加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應將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密封
            寄回。
          3.水土保持申請書件除相關機關歸檔外,應收回銷毀。
    (四)保密切結:
          1.審查會議時,主持人應宣告保密事項。
          2.出列席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及相關機關代表,應簽署保密切
            結書並繳回。
          3.承辦業務組應將繳回之保密切結書,全數歸檔。
    (五)其他文書作業流程,依文書處理手冊保密相關規定辦理。

十、審查書件涉及資訊公開之處理方式:
    (一)公開書件類別:中央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工程需實施環境影響評
          估之水土保持計畫(含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
          估)及其變更設計。但國防安全之軍事工程及屬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者除外。
    (二)計畫內容公開範圍:水土保持義務人填列水土保持計畫著作權
          授權同意書,就其同意部分予以公開。
    (三)資訊上傳時機原則: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將出具之著作權授權同
          意書內容,於書件送審時,將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相關資訊上傳
          至本署指定平台;補正書件亦同。
    (四)資訊公開時機:審查會議舉行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及本點第
          二款水土保持義務人出具同意書所載計畫內容,開放顯示於本
          署指定平台供下載;審查紀錄於會後三十日內公開;最終審查
          結果於准駁之行政處分作成後七日內公開;後續補正書件及核
          定書件之公開亦同。

十一、施工(停工)監督檢查:
      (一)水土保持計畫:
            1.計畫面積未滿十公頃: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2.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每二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應實施完工檢查,施工期間跨汛期三
            個月以上,或面積大於一公頃以上者,至少應檢查一次。
      (三)監督管理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案件,應
            於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大豪雨以上之
            豪雨特報時,要求承辦監造技師(水土保持義務人)至「山
            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填列設施自主檢查表回報自主檢查結果
            。
      (四)申報停工並繳回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得暫停實施檢查,
            並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善盡維護管理之責。

十二、偏遠地區審查監督作業方式:
      (一)偏遠地區:交通工具無法到達,須步行路程在三公里以上者
            。
      (二)審查方式:得以書面及其他佐證資料進行水土保持計畫(簡
            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免現場勘查。
      (三)監督檢查:得以監造紀錄(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免附)及施
            工中照片取代第十一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施工(停工)中
            監督檢查。
      (四)完工檢查:得以工程驗收證明文件及經承辦監造技師簽證之
            水土保持竣工檢核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免附)、竣工書
            圖及照片取代完工檢查。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審核分工:分署審核及監督管理自辦工程,規劃設計與審核
            監督應分由不同課負責辦理。
      (二)監督管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審核及監督管理,應副知
            本署並登錄本署「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列管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