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二)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第貳篇第一章第六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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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提供各防救災單位於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已發生或有發生
之虞時,可順利疏散民眾,引導民眾至避難收容處所,強化應
變處理之能力。
(二)提昇民眾平時之準備及災害來臨時之應變能力,降低災害對生
命、財產的威脅性,進而健全地區防救災體系,建立由下而上
的災害預防觀念和避災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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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時整備事項
(一)建置防災資料庫
1.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調查與建檔:農業部辦
理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調查,建置歷年重大
災例資料庫,並公開上網。
2.地質敏感區調查與建檔: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地礦中心)辦理地質敏感區調查,建置相關資料庫
。
3.防救災資源建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
)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將可運用之防救災資源(人
力、設備、物資、聯外道路資訊等)、土石流潛勢溪流、大
規模崩塌潛勢區及地質敏感區資料列冊建檔,並隨時更新資
料。
4.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及農業部應協助地方
政府完成防救災資源建檔。
(二)研擬疏散避難計畫
1.疏散路線與避難收容處所選定:由農業部、原民會、國防部
、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及內政部輔導地方政府選定疏散
路線與避難收容處所。地方政府依據地方特性、土石流潛勢
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等調查成果,選定適當避難收容處
所,並於每年防汛期前校核更新。
(1)避難收容處所: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狀況選定可
降低受災風險及符合特殊需求者之收容環境,且須定期進
行安全評估,避免位於易致災區,以作為保全住戶疏散撤
離後收容之場所;另在地有災害擴大之虞或易形成孤島地
區,應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狀況安排至鄰近行
政區之適當避難收容處所。
(2)規劃疏散路線: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評估轄內聯外
道路受災中斷之風險後,選定、規劃疏散撤離至避難收容
處所或自行避難之建議道路。
(3)地方政府規劃避難收容處所與疏散路線時,應邀請身心障
礙者、孕婦、具嬰幼兒照顧經驗者、獨居長者、外籍人士
、新住民、性別平權人士及其他需支援護送者等弱勢族群
或代表(以下簡稱弱勢族群)參加或納入其意見。
(4)高風險災害潛勢地區需研擬預防性疏散避難機制,其啟動
標準及時機,可參考「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
工」(詳如附錄一)。
2.研訂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計畫:由鄉(鎮、市
、區)公所依據地區特性研訂。
(三)防災整備
1.建立保全住戶名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鄉(鎮、
市、區)公所調查,建立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
區保全住戶與緊急聯絡人名冊(含弱勢族群),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備查。本工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校核更新,並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彙整確認鄉(鎮、市、區)公
所完成情形呈報內政部,並副知農業部及原民會。
2.避難收容處所整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鄉(鎮、
市、區)公所考量交通特性及弱勢族群之特殊需求完成避難
收容處所之相關設施及生活物資準備,內容包含糧食、民生
用品、發電機及適當之通訊設備等。
3.疏散避難人員編組:地方政府應協助民眾完成疏散避難人員
編組,並定期進行演練。
4.內政部、教育部、國防部、衛福部及原民會協助地方政府辦
理避難收容處所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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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變作業程序
(一)警戒監控
1.氣象監控: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隨時掌握
最新颱風或豪雨動態,並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2.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監測:農業部應隨時監控雨量變化,並
依據氣象署、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防中心)
提供之雨量及相關資訊,作為發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
預報之參考。
3.現地觀測:地方政府應隨時掌握當地降雨情形與環境變化。
(二)災害分析研判
1.當氣象署發布颱風警報或豪(大)雨特報後,農業部應依據
氣象署提供之降雨預報及歷年重大災例資料庫,分析研判土
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必要時得邀集
災防中心及經濟部地礦中心協助。
2.地方政府得依據現地狀況,參考各單位所提供相關資訊,分
析研判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
(三)發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
1.發布時機:
(1)農業部訂定並公開各地區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
。
(2)當氣象署發布某地區之預測雨量大於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
警戒基準值時,由農業部發布該地區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
黃色警戒預報,地方政府應進行疏散避難勸告。
(3)當某地區實際降雨已達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時
,由農業部發布該地區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紅色警戒預報
,地方政府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4)地方政府得依各地區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自行針對局部
地區發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並研判進行預防
性疏散撤離。
2.通報方式:各級政府應依據三級政府分層負責,進行通報作
業。
(1)農業部發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應公布於土石
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資訊網,並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知
直轄市、縣(市)政府。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
通知所屬鄉(鎮、市、區)公所。
(3)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以下簡稱新傳處)及地方政府透過
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方式迅速傳遞土石流及大規模崩
塌警戒預報。
(4)由地方政府迅速運用村里鄰長、警察、消防人力、巡邏車
及廣播車等方式傳遞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
(5)原民會應協助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傳遞至原住
民鄉(鎮、市、區)公所。
(四)劃定警戒區域
1.由地方政府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參考當
地雨量及實際狀況或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
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禁止人民進入或命
其離去。
2.地方政府執行管制如有人力不足時,得逕向內政部及國防部
請求協助。
3.警戒區域若涵蓋避難收容處所時,則該避難收容處所應予撤
除,改以其他適當處所。
(五)民眾疏散避難與收容
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協助鄉(鎮、市、區)災害
應變中心辦理下列工作,必要時得逕向中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請求協助:
1.廣播宣導撤離,請民眾盡速遠離警戒區域至避難收容處所或
依親。
2.電話聯繫村里長或村里幹事,轉知當地民眾提早疏散。
3.協調疏散交通工具、撤離時間及集合地點。
4.協助弱勢族群疏散至避難收容處所。
5.強制疏散:強制疏散警戒區域內不肯疏散之民眾,並送至避
難收容處所。
6.收容安置:地方政府應登記收容民眾之身份、人數,並調度
與發放物資。
7.醫療救護:派遣醫療人員進行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心理諮
商、急救常識宣導、提供壓力紓解方法。
8.管制交通:請警政單位協助警戒區域管制、維持救災路線暢
通,並設置標誌管制通行。
9.道路搶通:調派重型機械清除障礙及道路搶通。
10.治安維護:編組輪流巡邏警戒區域與避難收容處所。
(六)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
1.各地疏散避難狀況應由村里回報鄉(鎮、市、區)災害應變
中心,並由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彙整陳報直轄市
、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再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
中心通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2.為避免重複查報,各部會如需相關資訊,得逕上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或內政部消防署網站查詢。
(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及警戒區域之解除
1.農業部依據氣象署提供資料研判後,可適時解除土石流及大
規模崩塌警戒預報,並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知直轄市、縣
(市)政府。
2.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或參考農業部所公布
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適時解除警戒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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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規定之實施項目與分工詳如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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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規定之各單位分工表詳如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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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則:
(一)為落實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影響範圍內民眾之
疏散避難機制,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村(里)為單元研
訂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計畫,其撰寫建議事項及
範例詳如附錄四。
(二)各鄉(鎮、市、區)公所依據地區特性研訂之土石流及大規模
崩塌防災疏散避難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防
汛期前彙整並完成校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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