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附則: (一)為落實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影響範圍內民眾之 疏散避難機制,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村(里)為單元研 訂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計畫,其撰寫建議事項及 範例詳如附錄四。 (二)各鄉(鎮、市、區)公所依據地區特性研訂之土石流及大規模 崩塌防災疏散避難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防 汛期前彙整並完成校核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