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植物或植物產品來源地供貨證明書核發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核發單位:
    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或其委託之法人。

三、申請人:
    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四、用途:
    金門馬祖植物或植物產品來源地供貨證明書係證明植物或植物產品確
    產自金門馬祖,以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轄區分局檢
    疫站(以下簡稱檢疫站)查核之用。

五、書件種類及填寫方式
  (一)金門馬祖植物或植物產品來源地供貨證明書(如附件一),第一
        聯與第二聯應一次套打或書寫。
        1.第一聯:申請書,由縣政府留存。
        2.第二聯:證明書(正本聯),由所有人或代理人持向檢疫站
          申請檢查。
  (二)植物或植物產品產地證明具結書(如附件二):可予繕打或書寫
        ,並請勾選在金門或馬祖境內生產。
  (三)其他應具備文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植物或植物產品生產
        者具結書(如附件三)。

六、核發作業
  (一)審查:
        1.收件後檢查書件種類是否齊全,各欄是否均已填寫。
        2.書件是否均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3.各欄均已填寫且經校正。
        4.品名項目過多,單頁不敷使用時,可採用續頁或浮貼。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發單位得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轄區分局檢疫站、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轄區試驗改良場所或學術團體等相關機關(構)
          派員實地勘查:
         (1)申請品項係首次申請核發來源地供貨證明書之植物或植物產
            品。
         (2)單一品項申請來源地供貨證明書之數量超過當地當年期產量
            百分之二十。但經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專案輔導之作物者不
            在此限。
         (3)核發單位發現申請來源地供貨證明書之品項或數量異常時。
  (二)發證:
        1.填入核發之日期、編號,一證一號,不得有重複情事。
        2.品名項目採用續頁或浮貼時,由核發單位加蓋騎縫章。
        3.核發單位核章。
        4.核發單位應將證明書(第二聯)發還申請人,將申請書(第一
          聯)及所附文件妥為留存,並至少保存二年。
        5.不予核發來源地供貨證明書案件,應發還申請人所附之文件並
          告知理由。
  (三)金門縣政府與連江縣政府應按月編製來源地供貨證明書核發明細
        表,並於每月十日前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備查。

七、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所有人或代理人持金門馬祖來源地供貨證明書向檢
    疫站申請檢查時,應依植物防疫檢疫法及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
    祖地區檢查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