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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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
    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要求提出報告者,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按次處罰之裁罰基準如下:
  (一)三年內第一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罰鍰。
  (二)三年內第二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
  (三)三年內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

二、前點有關違規次數之計算,自最近一次違規日起回溯三年之期間,為
    次數之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