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 辦理: 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檢查、查閱或查詢。 二、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產地檢疫。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輸出入檢疫業務執行,爰相關職權可授權委託相關機關(構)、 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