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
辦理:
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檢查、查閱或查詢。
二、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產地檢疫。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輸出入檢疫業務執行,爰相關職權可授權委託相關機關(構)、
    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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