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檢疫程序,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
    定授權訂定辦法加以規範,爰予以刪除。
三、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已明定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爰
    予刪除第一項第三款。
四、另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輸出應施檢疫物無論其輸出方式為何,
    依規定應事先申請檢疫,經檢疫合格後始得輸出,爰刪除第一項第四
    款規定。
五、第二項所定事項已納入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辦法,爰
    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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