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條例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時,已刪除第三十四 條之一第一項動物檢疫之隔離時間相關授權規定,並納入本條例第三 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加以規範,爰予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