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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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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申請動物輸出檢疫者,應填具申請書,向當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報檢 疫,必要時並將動物運送至指定動物隔離場所留檢,俟隔離期滿,再憑輸 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所簽發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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