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之標籤及仿單,應依核准,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動物用。 二、廠商名稱及地址。 三、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四、有效成分、含量、用法及用量。 五、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六、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七、停藥期間。 八、製造日期及批號。 九、有效期間或失效日期。 十、其他應記載事項。 前項各款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核准免予記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