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學術研究機構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試製動物用藥品樣品,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免申請檢驗登記及核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其應於核准試製
之動物用藥品樣品容器上黏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專用標籤,且不得移作
他用。
前項動物用藥品樣品執行田間試驗,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第一項核准之程序、應檢附文件、核准條件、試製場所、專用標籤黏貼方
式與前項核准之程序、應檢附文件、核准條件、試驗場所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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