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製造動物用藥品,應於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
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核准試製者,不在此限。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應依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有關法規
辦理工廠登記。
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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