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動物用藥品,應於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 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核准試製者,不在此限。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應依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有關法規 辦理工廠登記。 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