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動物用原料藥,以提供或售予製造含有該項原料藥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
使用為限。但輸入動物用原料藥,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售予動物
用藥品販賣業者而轉售製造含有該項原料藥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且每
批以轉售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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