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情形
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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