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五、未依第十八條之規定,黏貼合格封緘者。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