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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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