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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 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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