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輸入檢疫條件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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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輸入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應經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檢疫
    合格並附植物檢疫證明書,其附記欄內應分別註明恐批種球栽培期間
    經轉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執行田間檢疫,未曾罹染下列疫病害蟲:
  (一)百合種球,莖線蟲(Ditylenchusdipsaci)、白緣粗吻象鼻屬(
        G-rphognahusleucoloma)及刺足根鴷 (Rhizoglyphusechinopu
        s )。
  (二)唐菖蒲種球:莖線蟲(Ditylenchusdipsaci)、馬玲薯腐敗線蟲
        (Ditylenchusdestructor)及刺足根鴷(Rhizoglyphusechinop
        us)。
  (三)大理花種球:莖線蟲(Ditylenchusdipsaci)、馬玲薯腐敗線蟲
        (Ditylenchusdestructor)及刺足根鴷(Rhizoglyphusechinop
        us)。

二、輸入檢疫程序、方法及抽驗數量,依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三、輸出國若有任何其他種要疫情發生,有影響我國農作物生產安全之虞
    時,我國得隨時停止輸入。

四、本條件得隨時修正之。